23号令正式发布!消防设施操作员新规全面解读(2027年1月施行)

9月2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第23号令,公布新修订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该部令已于2026年9月7日应急管理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7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调整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执业管理等相关要求,其中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配备要求受到不少从业者和备考人员关注,本文结合文件内容做客观梳理。

政策来源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609/t20260921_717182.shtml
一、不同业务类型机构,人员持证配置相关要求
新规针对机构开展的不同消防技术服务业务,设置差异化的人员配置条件,人员包含注册消防工程师与消防设施操作员两类岗位。
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的机构,满足从业人员条件中,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技能等级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文件同时鼓励机构聘用高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
若机构同时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两项业务,消防设施操作员人员配置标准不降低,同样要求持证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技能等级以上不少于2人。
仅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业务的机构,配置标准相对宽松,需要配备不少于 2 名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针对规模和系统复杂度较高的项目,新规单独设置更高配置要求。
当机构承接单体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或是场所内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两种及以上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时,人员配备标准有所提升。开展维保检测或同时两项服务业务,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技能等级以上不少于4人,高级技能等级以上不少于1人;单独承接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持证操作员不少于4人,中级技能等级以上不少于2人。
这也是高级技能等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首次在部令层面纳入硬性配备指标。

二、执业行为规范:明确现场工作与文件签章要求
除人员数量配置,新规对消防设施操作员执业行为作出约束,明确出具服务书面结论文件的相关流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需要消防设施操作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时加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执业印章以及机构印章。消防设施操作员没有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而形成的相关文件,可被认定为虚假文件。
文件同时提出,机构不能指派不具备对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消防设施操作员也不可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考生常见疑问梳理
问:新规实施之后,所有消防相关单位都必须按这个人数配备消防设施操作员吗?
答:本次部令约束对象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也就是对外承接维保、检测、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并非商场、写字楼、工厂等自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原有消防岗位人员相关要求,按照其他现行规范执行,二者适用范围有区别。
问:新规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机构需要在当天一次性配齐全部人员吗?
答:文件明确施行时间为2027年1月1日,机构需要按照规定时限满足对应的人员配置条件,过渡期相关安排以后续配套通知、地方主管部门要求为准,建议相关机构持续关注主管部门发布的后续配套文件。
问:是不是只要考取证书,就可以直接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上岗执业?
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代表具备相应职业技能水平。上岗执业还需要遵守新规中的执业管理条款,在单一单位从业,按照要求到现场开展工作,配合完成项目文件签字等工作,同时遵守消防行业其他管理规定。
四、客观小结
本次修订的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条件与执业责任,将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人员纳入机构从业条件的考量范围,对不同业务场景下的持证人员数量、技能等级要求更加清晰。
对于正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人员,现有证书在合规执业场景下的作用得到进一步明确;对于计划报考消防设施操作员的人员,可以结合行业政策变化、自身职业规划,理性规划备考。
消防相关政策细则以应急管理部及属地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后续如有配套解读文件,大家可以持续留意官方发布渠道。
免责声明:本文为政策科普解读,具体执行口径请以官方文件及平台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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