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递有声丨试用期没有考核标准不能认定员工不合格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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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没有考核标准不能认定员工不合格
案件评析
在试用期,用人单位通常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结合本案案情,单位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才能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对岗位职责、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的规定,并使之书面化。
其二,要将录用条件在员工入职之前或之初明确告知员工。如果员工不知晓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这些内容就对其不适用,单位也不能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
其三,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其四,考核评估结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员工有过确认,则双方确认的考核结果,于公司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会更加如虎添翼;但并不表述员工不确认结果的情况下,考核结果就归于无效,这种情况下,企业更加要将以上一到三涉及的相关证据留好,以此达成单方举证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

来源|中智法务与合规部
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丨中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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