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护廉”号】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一)

12个月前 (09-25) 阅读数 325 #综合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中电互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共产党员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实践成果,有必要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制度化。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正如广大群众批评的“土豪气”。“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不履行党章要求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热衷于庸俗、低级趣味、不良嗜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提高消费层次,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崇尚奢靡生活,追求低级趣味,贪图享乐,就会严重损害共产党员的形象,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关于第一款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二是不正当的性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发生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通过诱骗或者其他手段,与一名或多名对象发生性关系等情况。之所以强调基于自愿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主要是将此行为与强奸、嫖娼行为和钱色交易等行为相区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虽然也有送一些钱物给对方的情况,但钱物不是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条件。
第二款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利用职权”,主要是指与对方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等关系,能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对方产生影响。“教养关系”,主要是指教育与养育关系,比如师生关系、师徒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从属关系”,一般是指上下级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其他相类似关系”,主要是指与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在性质上相类似的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利用特定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伦理道德,属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中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对此类行为“从重处分”。
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与《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存在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或对方的亲友谋取一定的地位、职位或者是给付金钱、物质上的利益。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一般不以利益交换为条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家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理解和把握“家风不正”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二是“家风不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予以追究党纪责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据此,“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有紧密关联。比如,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通过该领导干部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应可以认定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失管失教行为构成家风不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行为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当言行”,是指不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的言论和行为,如言行举止大胆出格、粗鄙不堪、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辱骂他人等。当与不当不由党员干部个人判断和决定,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公共环境、社会氛围、容纳程度、行为规范、价值标准等综合判断。“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此外,如果情节轻微,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如果行为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等行为,则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尚未构成违法犯罪,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当依据本条款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生活纪律兜底条款。理解和把握生活纪律兜底条款,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关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认定。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其中“社会公德”,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是对公共生活中方方面面提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家庭美德”,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中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家庭问题时所遵循的高尚的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等。

二是关于生活纪律兜底条款与《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其他条款有规定的相应适用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其他条款没有规定的,如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需要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八)项关于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义务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在依照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时,如其系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给予处分,并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四是对严重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已将其明确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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