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忧”丨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通告发布!

2周前 (03-05) 阅读数 188 #综合


Policy Interpretation

政策解“忧”

2026年残保金年审通知




近日,北京、西安、重庆、安徽、河南等地相继发布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通告。



1

北京市朝阳区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要求,202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2025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应在申报审核期内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要在朝阳区办理的单位,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 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法定假日休息)


二、申报条件   

2025年已安排残疾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 依法依规支付残疾人工资。

3. 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  登录北京市残联官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专栏、互联网网址(http://kstbcs.bdpf.org.cn:8443/wbxt/#/login),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专栏进行申报。


2. 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法人办事→生产运营→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立即办理。


(二)现场申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朝阳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院内一层“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三)邮寄材料申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29号,朝阳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联系电话:53207000。联系人,韩老师(邮寄材料全部加盖公章、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后期联系)


四、办理材料

(一)网上申报: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现场申报和邮寄材料申报,提交下列材料:

  1. 现场申报材料《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各1份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2.邮寄申报材料《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各1份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1. 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

2. 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劳务派遣机构应事先在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备案(咨询电话:68060665)。

3. 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按《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22〕5号)第五条,提供相应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

4. 用人(工)单位对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有异议的,提供其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五、相关政策

1.《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

2.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22〕5号)。


六、咨询和预约

朝阳区审核咨询和预约电话:010--53207000

中国残联热线电话:4008600797

特此通告。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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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安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中、省残联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规范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工作安排


(一)认证时间及对象。现定于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工作日工作时间),依法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2025年度西安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逾期未认证的用人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办理方式。西安市已全面启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已实现“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请各用人单位如期按照税务关系属地原则优先选择登录省、市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或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线下办理。


(三)数据核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纳入国务院“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数据共享,该项认证将自动核验残疾人证状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工资、就业年龄段、是否重复安置等相关信息。


二、以劳务派遣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认证相关要求


(一)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 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 号)要求,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 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要求,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三)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相关要求,派遣残疾人至用工单位。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联网认证具体事项详见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

特此公告。


         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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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庆市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令第488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我市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重庆市“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ykb.cq.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仅输入关键词“全国残疾人”也可查询),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窗口进行申报(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涉及区划调整的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行政区划的公告》(渝府发〔2025〕15号),选择现行政区域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的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资凭证(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要);

3.社保凭证(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要);

4.劳动合同;

5.医保凭证(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要);

6.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等材料。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一)一般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

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需通过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备案,由市级残疾人就业机构审核后,结果推送至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如未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办理业务。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六、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2027年12月31日前,延续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 实施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市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相关说明

(一)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八、各区县(自治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窗口地址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窗口地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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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徽省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6年安徽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以下简称“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材料。


二、审核时间

  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本地政务服务网或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对应的办事区域后,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


  (二)现场申报:用人单位需携带申报材料,前往对应的政务服务大厅年审窗口(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或所在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详见附件),申报2025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申报资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备案的用户需先完成此步骤)、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现场办理

  1.《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法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

  3.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4.残疾职工上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缴费记录(当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参保情况时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和上年度工资表(当系统无法自动校验残疾人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6.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因系统无法自动校验残疾职工工资情况,且当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需提供);

  7.劳务派遣协议(由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协议应当注明申报残疾人姓名、残疾人证号、派遣时间及计入单位)。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材料1、2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五、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

  2025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咨询申报联网认证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六、相关说明
    (一)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及办理状态。联网认证的承诺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用人单位申报后需及时完成材料填报与提交。经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系统状态将显示为“已审核通过”,此时需点击“完成申报”。审核结果同步至税务机关后,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残保金的申报与缴纳手续。如审核状态显示为“已审核未通过”,请按照系统提示尽快补充上传相关资料。


  (三)参与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登录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进行资质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在联网认证系统中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关联。劳务派遣机构2025年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完成资质备案的,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该劳务派遣机构办理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附件: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安徽省联网认证机构信息一览表.xls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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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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