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工伤护理费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开始在建设公司承建的大厦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2019年7月7日,李某某在工作时受伤,住院41天。2019年8月18日、9月2日李某某先后在湘雅博爱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06天。2019年11月22日,长沙市人社局认定李某某本次事故伤害为工伤。2020年7月7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某构成伤残七级。2020年10月9日,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省劳鉴2020年20082725号《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李某某构成伤残六级。
后李某某以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建设公司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7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99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2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8864元、住院护理费17640元、交通费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双方均不服,分别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并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李某某的工资标准,双方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李某某的工资标准,故一审法院参照李某某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即2018年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认定其月工资为6108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某某受伤构成伤残六级,结合李某某伤情、住院天数及出院医嘱,仲裁委酌情认定李某某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李某某住院期间,江苏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也未支付护理费,结合住院的天数,一审法院参照2019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认定护理费为15929.16元(39552元/年365天147天)。2.交通费,结合住院情况,仲裁委酌情认定交通费为6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3.李某某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或必然产生,对李某某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建设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7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99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240元;二、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8864元、护理费15929.16元、交通费600元;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发生工伤后住院治疗共计147天,建设公司在此期间未安排人员护理亦未支付护理费,一审法院以2019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判决建设公司支付李某某护理费15929.16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湘01民终508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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