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把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新增的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要求
2026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八条以"4项禁令+1条兜底条款"的结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作出系统性收紧规制。
(1)新增禁止"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和有偿中介;
(2)明令禁止"委托代持""隐名投资",并将禁止入股范围扩至与本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3)扩大禁止兼职单位范围(增列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取消"兼任领导职务"限制,并明确经批准/备案兼职也不得领取任何额外利益;
(4)将离职或退休3年内的禁止从业范围,从原任职企业关联主体扩展至"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的业务关联主体。
(5)专门规定了兜底条款。
如何理解把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新增的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要求
作者:汪伟林,贵州省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6年第17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具“党的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双重身份,手握企业资源、经营信息和决策权力,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极易引发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廉洁风险,必须严密防范、严令禁止。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列出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负面清单”,既有一以贯之的严要求,也有与时俱进的新规定。实践中,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把握。
第八条采用“4项明确禁令+1条兜底条款”的形式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作出规定。
第一项针对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再明目张胆以本人名义从事营利活动,转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情况,新增禁止“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严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隐居幕后违规获利。
第二项对“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近年来较为常见、隐蔽的投资入股形式作出明令禁止;同时,将与本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也纳入禁止投资入股的范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投资入股行为施以更加严格的约束。
第三项在延续原有禁止违规兼职取酬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禁止违规兼职的单位范围,增加“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同时,取消了对“兼任领导职务”的限制,覆盖包括兼任技术性职务在内的所有兼职;此外,还明确虽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第四项将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的禁止从业范围,从“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扩展至“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限制更加严格,有效防范利用原职务影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五项专门规定了兜底条款,以便衔接其他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加固了“公权”与“私利”之间的防火墙。
实践中,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纷繁复杂,需要结合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岗位职责、从事营利活动的具体情形以及资金来源、利益归属等开展穿透式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认定和惩处违规行为。
一是与《条例》《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单位)相应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法给予其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系中共党员的,还需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等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如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已经离职或者退休,可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系中共党员的,还需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二是注意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若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注册成立企业或者投资入股相关企业等方式自己经营,或者通过兼职等方式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得非法利益达到一定数额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投资入股获取分红”“兼职取酬”或者“政商旋转门”等方式掩盖利益输送事实的,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对涉嫌犯罪的,需适用《条例》《政务处分法》的纪法衔接条款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转载自:纪法思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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