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快讯|进出口企业信用重塑新机遇——《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 《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发布的原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将同时废止。新版《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贯彻了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旨在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赋能作用,提升外贸主体合规便利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此举也标志着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正加快迈向系统化、精准化、国际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与国际通行规则及国内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度衔接与协同发展。
《信用管理办法》共包含六章四十八条。本期税务快讯将选取其中若干关键条款,与2021年颁布的原办法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读者快速把握新版《信用管理办法》带来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出台背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下的法治适配与升级

从1999年首次探索企业分类管理,奠定分级管理基础,到2014年引入国际通行的AEO制度,再到2018年正式确立“信用管理”制度,我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历经二十余年迭代升级,已发展成为跨境贸易监管体系的核心支柱。
伴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加快推广,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为更好适应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需求,此次制度更新通过升级五级信用分类体系、细化失信认定标准、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等举措,对失信主体实施更加规范、透明且具有联动效应的约束措施,并提供明确的信用修复路径,建立新型的信用监管机制,最终实现信用监管效能与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协同提升。
核心要点

2026年对24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于34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
(一)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首次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写入文件,意味着海关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将企业信用管理贯穿于海关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
(二)信用等级优化为五级,分级管理更灵活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四条,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状况分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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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认证企业”等级:在“高级认证企业”和“常规企业”之间新增“认证企业”等级,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均为中国的AEO企业。该调整响应了市场主体需求,丰富了AEO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信用提升通道和梯度化便利措施。但该“认证企业”并不等同于原海关总署第237号令所提及的一般认证企业等级,预期海关将在申请条件、适用标准、享惠措施等方面对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企业需要持续关注后续的海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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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严重失信企业”等级: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级,区分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并同步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与国家联合惩戒机制对接,实施比一般失信企业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提升惩戒的精准性、协同性与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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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信用等级企业具体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三)宽严相济,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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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放宽失信认定标准,提升容错空间
《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标准,相较于原标准,主要变化点包括:
结合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将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只有同时满足海关行政处罚次数占比、海关行政处罚累计金额以及累计处罚金额超过上年度进出口总值百分之一的才会被降级为失信企业,对偶发性违规或单笔金额高但报关单量少的中大型企业给予更高容错空间。
对于同时具备报关和非报关双重身份的企业,单独规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失信标准,并且以代理报关业务范围对触发降级条件的行政处罚次数以及处罚金额均进行了修改,更贴近了双重身份企业的运营实际。但需要留意,双重身份企业需要做好业务的分类合规管理,避免触碰失信红线。
将“被海关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等“资格罚”纳入失信企业认定情形,弥补了此类较重行政处罚未纳入信用等级认定的空白,确保过惩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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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严重失信,容“小错”不容“大错”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失信企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海关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同步将其列入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在具体认定过程中,海关将根据其是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或者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情形,并结合主观恶意、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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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企业轻微不符合原等级标准可整改
《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海关实施认证复核时出现不符合原等级标准的,海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发现存在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即导致企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的有关情形),书面告知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整改;
(二)企业未按规定申请整改或者经整改仍未通过复核的,制发未通过复核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收回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证书。
新规改变了以往AEO企业一旦复核不通过即被直接降级的“一刀切”做法,给予企业整改机会。整改合格后恢复管理措施,整改不合格的调整信用等级。该调整为企业因管理疏漏等原因导致的轻微不合规提供了纠错空间,有助于稳定企业信用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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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失信企业等级调整限制,严管严重失信企业等级调整
《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调整信用等级:
(一)因存在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六个月的;
(二)因存在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三个月的。
失信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海关按照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由此可见,对于不涉及“红线”的失信行为,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申请调整信用等级,且等待时间有大幅缩短,显著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效率。
对于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需满一年后方可向海关书面申请调整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调。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满三年的,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四)优化认证程序,建立“简易复核”机制
《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留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五年复核要求,但对于认证企业不固定复核周期。对于认证企业的复核机制由“定期普检”转向“动态管理”,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减少干预,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简化复核程序。在企业做好年度内审的基础上,对于经海关系统评估达标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关可能仅通过系统或资料审核的方式进行复核,具体实施程序待海关后续公告进行明确。这一机制既降低企业合规维护成本,又守住监管底线,强化“守信受益”导向。
此外,《信用管理办法》还明确可以在认证时限中扣除稽查、核查及调查时间。
(五)建立失信信息修复机制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及国家发改委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在海关领域制定了专门的失信信息修复机制,在《信用管理办法》中增设企业失信信息公示与修复专章,统一失信信息公示渠道,明确海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失信信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企业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警告、通报批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等轻微失信信息不公示;吊销许可证件、禁止从事报关业务以及对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严重失信信息公示三年,其他失信信息为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为一年。办法还同时明确了失信信息修复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修复结果、异议申诉、不予修复情形等规定。
(六)其他重点条款
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年报报送义务。目前,企业可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9号)执行,后续海关可能对年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企业需持续关注。
规定对于仓储、物流等未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但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海关有权实施信用管理。
调整“企业相关人员”范围,新增报关人员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对象。因此,企业需要做好人员管理,避免出现人员违规导致企业信用受损的情况。
针对“报关相关单证”的定义,办法增加了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等单证。
结语

德勤全球贸易咨询团队基于德勤全球专家网络,持续关注并专精于全球供应链管理,可以为企业提供全球贸易事务的专业协助,包括但不限于:识别政府监管政策变化带来的潜在影响、分析企业全球贸易成本变化、拟定适配企业的关务管理方案、协助制定行动计划等。
税务快讯为德勤的客户和专业人士编制,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之用。建议读者在根据本通讯中包含的任何信息采取行动之前咨询其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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