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护廉”号】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中电互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工作失职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规定是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认定。“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突出表现。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负党和人民重托,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党员干部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情形的即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导干部存在“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形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三是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与“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区别。前者属于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临阵退缩,而后者则属于对历史遗留问题不愿斗争、不愿担当、推卸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解读
本条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从某种意义上讲,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危害更甚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它们就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同人民群众分隔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格抓八项规定落实,全党上下纠正“四风”取得重大成效。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习难改,新的隐形变异问题时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为从严查处规避组织监督、隐形变异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不仅要从思想上作风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且要从制度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扫除其滋生蔓延的土壤。本条主要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新表现进行归纳总结,作出严格的纪律约束。
理解和把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需要注意以下5点:
一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本质特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实践中,除《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的,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
三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做到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四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督查检查考核等过多过频,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以及抓工作简单机械、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
五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在纪检监察文书中的表述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当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但如果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将某一问题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

解读
本条是因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因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解读
本条是关于执行党纪失职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发生了纪律松弛、党纪处分执行不严的问题,严重影响管党治党成效。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肃执纪,在执行纪律上敢于较真,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而不能怕得罪人,对监督畏首畏尾,得过且过,监督缺位。根据纪律审查实践和党纪处分决定及申诉复查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严要求、从严约束,作出本条规定。
本条共四项。第(一)项规定,“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党组织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的管理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公务员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情形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具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情形的,不得晋升职级。《公务员转任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情形的,一般不得转任。《公务员辞退规定》第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在办理公务员辞退时,对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暂缓审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是关于“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中的“辞职”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这里的“辞职”应当理解为与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如“辞去公职”“辞聘”“解除劳动关系”等,且“辞职”不包括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三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未经立案机关同意,党组织不得批准其出差、出国(境)或者对其交流;无论立案机关是否同意,党组织均不得批准对其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得批准与其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第(二)项规定的是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党员免予起诉、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和被依法判处刑罚后,有关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即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另一种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即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行为。这里的责任主体除党委、纪委外,还涉及组织人事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党纪处分决定和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只要生效了就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党纪处分的威力。如果不服处分,可以根据规定申诉,但不影响已经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
该项行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不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抓不管、阳奉阴违、顶着不办或拒不执行的,要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现实中,有的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做老好人,不做得罪人的事,不落实处分决定。要针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部门和工作环节众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特点,加强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明确各自在处分决定执行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杜绝推诿扯皮。
第二种情况是不落实申诉复查决定。要加强申诉复查决定的执行落实,特别是变更、撤销处分后相关待遇的落实。对那些维持原处分决定不变的,要耐心宣讲法规政策,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变更和撤销原处分决定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个别无理缠诉的,要加强教育,严肃批评。上级纪检机关要加大对申诉复查决定,尤其是变更和撤销原处分决定案件的督办力度。本项所称的“规定”主要包括:《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有关党纪处分执行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等有关规定。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行为。对违纪党员不能处分完了就没事了,日常还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不能对受处分党员放任不管,使其处于脱管状态。特别是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是“有悔改表现”,还是“坚持不改”,甚至“又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直接关系到期满后如何处理,党组织要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派专人与其谈心交流,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解读
本条是关于问责泛化、简单化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理解和把握“问责泛化、简单化”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问责泛化、简单化”行为的主要表现。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权责对等,依规依纪,实施精准问责,既体现力度、又体现温度,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避免问责泛化,真正做到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实践中,有的问责主体缺位,该问责而不问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问责工作看似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实则简单粗暴,为问责而问责,陷入“机械式”问责陷阱;有的机械理解和执行上级督办转办件“快查快处”要求,实施问责时责任不明、轻重不分,没有做到因事、因责而异;有的缺乏工匠精神,问责工作满足于差不多,问责程序不严格,事实调查不深不细,责任认定不准确,无法让人心服口服。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把握政策,既要防止“表皮式问责”“不痛不痒式问责”导致的问责不力,也要防止“迅速过关”“问出政绩”导致的问责泛化,确保每一次问责都能够经得起检验,并坚决防止出现以下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在问责对象上,问下不问上,过多指向基层干部;在问责程序上,求快不求准,随意简省调查流程;在问责处理上,简单粗暴,搞“一刀切”;在问责效果上,只问责不管理,依赖问责推动工作。
二是关于精准问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规范精准问责,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在开展执纪执法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既要查清具体事实、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又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做到规范精准问责。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核心要求:一个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不得因上级领导作出指示要求或者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就不进行审查调查、不尊重客观事实,简单机械地按照上级要求或处理建议进行问责,甚至出现生拉硬拽、刻意拔高等问责不规范、不精准情形。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这也是执纪执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另一个是要准确认定责任。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依据纪法规定、岗位职责,精准界定哪些人应负责任、应负什么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是履职尽责、还是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避免畸轻畸重、尺度不一。对于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未达到问责程度的,可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管理。
三是关于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申诉的办理时限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方面是对于采取非纪律处分方式实施问责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等单位;另一方面是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实施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在受理中诉后3个月内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并告知提出申诉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等单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工作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统计造假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统计造假行为,理解和把握“统计造假”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以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监督执纪中理解和把握“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他人干预和插手”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泄露、扩散、打探、窃取党组织秘密行为和私自留存党组织相关资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变更出国(境)路线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国(境)外违反当地法律、习俗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解读
本条是工作纪律兜底条款,理解和把握工作纪律兜底条款,需要注意以下3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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